【藐視法庭】涉機場示威違禁令認藐視法庭 人力錢寶芬判緩刑付訟費40萬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3/09 16:49

最後更新: 2021/03/09 18: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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錢寶芬被判緩刑,須支付律政司40萬訟費。(林育慧攝)

人民力量女成員錢寶芬涉於2019年9月,在機機場客運大樓通道及巴士站展示寫有標語紙牌,並曾向傳媒叫喊,於機場職員及執達吏要求下拒絕離開,被指違反同年8月高院頒下的機場禁制令,錢寶芬今(9日)於高等法院承認刑事藐視法庭,判監30天,緩刑12個月,並須支付律政司40萬訟費,法官下令錢須於5月11日前支付。

法官李運騰今早聽取雙方陳詞,押後至下午判決。法官判決時指,法庭頒下禁制令,執達吏代表法庭執行命令,因此必須受到保護。法官重申處以懲罰須視乎案情嚴重性等。以本案而言,法官指機場為本港重要進出關卡,一但受到妨礙,對社會可造成重大影響。

法官認為答辯人錢寶芬的行為並不能接受,她可透過適當方法表達政見,執達吏等同法庭的延伸工具,妨礙執達吏工作可構成刑事罪行,最高可被判處監禁3個月及被罰款,因此本案應判處監禁式刑罰。

至於本案是否適合判處緩刑,法官指本案發生於1年半前,延誤至今因申請法援等因素。法官指答辯人案發時59歲,現年60歲,須照顧年邁父親,兒子正於英國留學,開支由丈夫遺產支付。

法官指答辯人為退休懲教人員,現依賴退休金生活,所住住所已付清按揭貸款。法官答辯人另涉一宗普通襲擊刑事案,被判監7天,緩刑1年,惟有關緩刑令與本案無關。

法官考慮到本案不涉暴力及沒有使用粗言,判監30天,基於被告有悔意及向有關當局致歉,違反禁令時間約1小時,未有對機管局造成重大妨礙,故行使酌情權,准緩刑12個月,期間不得違反任何藐視法庭罪行及可判處監禁之刑事罪行。

至於訟費方面,律政司一方要求支付逾40萬,法官考慮到答辯人已退休,須照顧老父,以及已付清按揭貸款,亦毋須擔憂兒子在英國的開支,頒令答辯人須支付律政司40萬元訟費,須於5月11日前付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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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